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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定期租約 房客權利恐受損

房東若轉售《民法》無法保護房客

20100911日蘋果日報

租約屆滿前夕,房客與房東可進行換新約,否則對雙方權利皆有影響。莊宗達攝

【蔡佩蓉╱台北報導】「租約快到期了,房東卻遲遲沒有來換約,租期屆滿沒有簽約,對我的權利有影響嗎?」長期在外租屋的民眾要注意了,若租約屆滿卻沒有與房東重新簽訂新約,租約將自動從「定期租約」轉為「不定期租約」,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皆有影響。

注意換約

一般有明確界定合約期限稱為「定期租約」,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都須履行契約內容,不過若是房屋超過1年租約,卻沒有用字據、書面訂立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,房客繼續使用房屋、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,卻沒訂立新約時,這時候則稱為「不定期租約」。

房東不能終止租約

台灣房屋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表示,「不定期租約」對房東的影響在於不能任意終止租約,若要終止租約必須符合《土地法》第100條: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2個月以上、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於他人時等條件,不定期租約一般來說對房客較有利
不過,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權利的影響,也有一定程度的受限,周展雪指出,主要在於《民法》第425條保障房客有「買賣不破租賃」的權利,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,而原有的權利絲毫不影響,但是在不定期租約之下,房東若轉售房屋,房客無法受到《民法》保護,個人權利恐受影響。
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易補充,雖然不定期租約感覺較保障承租人,但是承租「店面」的時候,不定期租約對承租人卻存在很大的風險,尤其承租店面可能會耗費幾十萬至百萬的裝潢費用,若一旦租約轉成不定期租約,代表房東僅可依據《土地法》第100條,告知房客要收回自住,承租人也必須履行。
雖然在《民法》第450條第二項指出,「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,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,從其習慣」,代表不定期租約雙方可隨時終止租約,但房東受限《土地法》限制,房客也可能面臨房東隨時收回自住的風險。避免發生租約糾紛,白宗易建議,一旦租約即將屆滿,房客可主動與房東進行換約,回歸正常化的定期租約,雙方皆可受到租約保障,降低租屋風險。

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差別

定期租約:有明確的合約起訖日
不定期租約
◎《民法》第422條,不動產租約超過1年,且未定立字據
◎《民法》第451條,租賃期約屆滿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表反對意思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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